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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9号

年第49号

为撑持海峡两岸企业进展,增进业务便当,海峡两岸海关自年10月1日起履行“经认证的谋划者(AEO)”互认试点。现就试点相关事故发表如下:

  一、陆地海关接纳台湾海关认证的平安认证优良企业为台湾的“经认证的谋划者”企业(如下简称“AEO企业”),台湾海关接纳陆地海关认证的高档认证企业为陆地的AEO企业。

  二、陆地海关和台湾海关彼此赐与对方AEO企业的入口货品如下通关便当举措:削减入口货品单证查核;合用较低入口货品检验率;入口货品优先操持通关手续;设立海关AEO联系员;特别期间优先治理。

  三、试点海关。

  陆地参加试点的海关为南京、福州、厦门海关。

  台湾参加试点的海关为高雄、基隆海关。

  四、试点企业。

  陆地参加试点的企业为高档认证企业,详细领域为:从陆地悉数港口直接出口至高雄、基隆的海运货品(不限于从南京、福州、厦门港口启运)所波及的高档认证企业。

  台湾参加试点的企业为平安认证优良企业,详细领域为:从台湾悉数港口直接出口至南京、福州、厦门的海运货品(不限于从高雄、基隆港口启运)所波及的平安认证优良企业。

  五、陆地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品时,应将其AEO编码(AEOCN+在陆地海   六、陆地入口商或其代劳人向陆地试点海关陈诉从台湾AEO企业入口的货品时,应在入口报关单“备注栏”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。填写方法为:“AEO”(英文半角大写)+“”(英文半角)+“TW”(英文半角大写)+“9位AEO企业编码”+“”(英文半角)。比如,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为:,则填写:“AEOTW”。陆地海关在相关AEO讯息对碰一致后,入口通关次序主动合用便当举措。

  特此发表。

  

海关总署

年9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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