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10日上午,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柳江法院)对陈胜强等6被告人组织卖淫、故意伤害、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年7月至年9月20日,以被告人陈胜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,在该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为非作恶。被告人陈胜强、于振、陈正和、陈国文积极策划和组织卖淫活动,并开设染发沙龙门店用作卖淫场所,以招募、纠集等手段,管理他人卖淫,累计11名卖淫女在他们管理的店内从事卖淫活动,日均有3-5名卖淫女在陈胜强等人开设的染发沙龙内卖淫。
同时,陈胜强等人对卖淫活动进行统一管理、收费,并对嫖资分配做出明确规定。法院认定,被告人陈胜强、于振、陈正和、陈国文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;被告人刘柳杰、丁海鑫负责在卖淫窝点看店、放哨,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此外,法院还查明,年3月22日,被告人于振曾因容留卖淫,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;年5月30日,被告人丁海鑫接送女友卖淫,被公安机关处理。
此外,年7月1日凌晨,因被告人韦某富(另案处理)在柳江区基隆开发区某烧烤摊,与被害人姚某发生口角,被告人陈胜强、刘柳杰伙同韦某富等人持砍刀、钢管等凶器,殴打姚某等人,造成姚某重伤二级,被害人韦某懂、韦某全轻伤二级,法院还认定被告人陈胜强、刘柳杰行为被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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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结合案件情况,及6被告人在上述犯罪中的主、次作用,一审认定被告人陈胜强犯组织卖淫罪、故意伤害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3万元;被告人于振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被告人陈正和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;被告人刘柳杰犯故意伤害罪、协助组织卖淫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,并处罚金元;被告人陈国文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;被告人丁海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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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江法院认为,以被告人陈胜强为首,以被告人于振、陈正和、陈国文、刘柳杰、丁海鑫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,经常纠集在一起,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在公共场所持砍刀、钢管等凶器伤害他人身体,多次组织卖淫从中谋利,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,给当地社会造成较为恶劣影响,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据了解,这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,柳江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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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通讯员覃柳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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