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
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
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:
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
柳州市柳南区西外环路路段、
鱼峰区阳和大道附近
分3次将价值元的消火栓
盗走并销赃
依照相关规定
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
并处罚金元
案情回顾
监控画面显示:年12月29日23时许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一车白色SUV辆来到一处消火栓旁进行拆卸,随后将整个室外消火栓总成“连根拔起”后放进车内逃之夭夭,并来到广雅桥下的一家废品回收站进行销赃,将偷盗得来的消火栓总成以1个87元的价格卖出。
嫌疑人正在偷盗消火栓
查获被盗走的消火栓
年1月4日,警方在基隆开发区附近的出租屋内,成功将嫌疑人抓获。
指认现场
法院判决
年8月17日,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: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西外环路路段、鱼峰区阳和大道附近,分3次将价值元的消火栓盗走并销赃。
年9月9日,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成立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元。
普法时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条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消防部门
提醒您
消火栓是城市的功能性基础设施
为消防员在救援过程提供灭火用水
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及
公民生命财产安全
切勿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性后果
同时,也呼吁广大市民
若发现有偷盗消防设施的行为
请立即拨打举报
▌来源:安徽消防在线
▌编辑:小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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